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与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基础教育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体制和机构
1、研究生部是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教育硕士的培养与管理工作;与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等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公共课程的开设;负责学籍管理。
2、学院(所)是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管理实体单位,负责专业课的教学;负责学位论文的相关工作;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员在校期间学习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负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导师和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加速提高教师群体的综合素质。
3、各学院需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并完善自我评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三条 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1、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采取在职兼读的形式,在导师指导下集中学习与分散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不得采用异地办学和函授办学的方式。
2、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半。学员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招生工作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严格按国家要求负责具体实施。
2、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科专业的招生宣传、专业课的出题、改卷等相关招生工作。
3、参加招生的单位、个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教育硕士招生录取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自律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录取质量。
4、招生中,要坚持严格的报名资格审查制度。报考者必须在基础教育的教学或管理岗位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职务)教师职称。

第五条 课程教学与考核
1、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以课程教学为主。
2、教学应采取课堂讲授、自学、讨论、实践等多种方式。同时注重教学方式、方法的先进性、选择性、针对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尤其要注重案例教学。
3、教学中要加强对研究生自学的监控。导师应通过布置自学任务、自研课题、必读书目以及通过邮件、网络或到学生工作所在地实地考察等方式辅导、监督和指导研究生自学。学院应在每一学期派教师选择一个地点到现场集中对研究生进行咨询和指导。
4、考核:
①建立和完善部分课程考试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②公共英语类课程统一实行闭卷笔试。公共政治课和非学位的教育类公共课可采取闭卷笔试,也可以采取考查等方式。相关学科专业的3门学科性提高课程必须为闭卷笔试,此外的所有学位课必须是闭卷考试。
③考试时间:考试在该门课程讲授结束后的第二学期集中学习时间的第一周内举行,不得在课程讲授刚结束的同一时段举行考试,也不得举行任何考前辅导。
④除公共政治课和公共英语外,每门课程的成绩的权重计算:
课程考试卷面成绩 50% 课程研究论文成绩 30%
课程讨论成绩 20%
⑤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安排重修。重修需交纳重修课程的培养费(收费标准:100元∕学分)。

第六条 研究性实践
1、研究性实践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要组织学员开展研究性实践工作。研究性实践可在学员原单位进行,也可以在本学院教育实践基地进行。在研究性实践期间,学院必须派导师到实践现场进行指导。研究性实践结束时,学科教学方向的学员应提交相关的研究性实践教学评价;教育管理专业的学员应完成两篇实践调查报告。

第七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1、 撰写专业学位论文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学位论文的标准为:
① 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题目。
② 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③论文可以是本学科所涉及的前沿研究问题,或前沿研究与实际教育进程中教学问题的结合。
④论文选题一般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也可以是相关学科的学术性论文。
⑤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⑥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逻辑性强,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论文字数文科一般不少于2.5万字,理科不得少于1.5万字,英语方向的一般不少于1.2万个英语单词。
2、学院要成立由本学科和教育学科硕士生导师以及基础教育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专家组成的导师组。学院应该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或入学一年后确定每名学生的指导教师。导师应负责学员全过程的培养,并认真指导学员的研究性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
3、导师组要认真负责把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关,并要富有成效地组织好论文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
4、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期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脱产到校查阅图书资料、进行实验研究、接受导师指导、进行学位论文撰写。
5、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要坚持校内外送审制(校内外各1名专家评审同一份论文),论文盲审制。
6、教育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同时必须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方可提出申请。
7、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当中又有一名是在基础教育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的主席须由具有指导过学术性硕士研究生经验的教授担任(原则是校外的教授)。
8、申请者的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八条 师资队伍及其职责
1、各学院(所)需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硕士导师及任课教师队伍,形成一个教师群体,充分满足教育硕士培养工作对教师在数量与质量上的需求。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如下教师组成:以在校所涉及学科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导师为主,适当吸收一部分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吸收个别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教学科研成绩较为突出的教师参加。同时,必需聘请在基础教育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
3、教育类公共课的师资队伍由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负责,政治类公共课由社会发展学院负责。
4、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由硕士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其他任课教师可以协助指导工作。
5、任课教师的职责:
①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提交教学大纲、指定教材、开列必要的参考书目,提出本课程的研究课题。某些前沿性的课程也需制定框架性的教学大纲。
②要认真备课、讲课,布置并批改作业,严格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单和试卷应按规定存档。
③以各种方式对学员进行辅导、咨询、答疑。
④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学员考勤,对缺课、无故旷课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学院和研究生部,以便于学院和研究生部调查核实及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