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05年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单考招生简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为了满足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高层次的优秀法律人才,现面向广东省公、检、法部门、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招收2005年经济法学专业在职委托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
本次招生的教学计划及授课由中山大学法学院负责。
一、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经济法学(专业代码:030107)
二、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两年内学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30学分以上。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国家承认其研究生毕业学历和硕士学位。
三、招生对象及人数
面向广东省招生,招生人数为50名(其中统考生30名、单考生20名)。
四、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1)大学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连续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可以报名参加我院为在职人员举行的单独考试。
(3)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报考我校统考硕士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与报考专业相近的专业领域工作不低于2年(从大学专科毕业到录取为研究生当年的九月一日)。
2. 已取得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必须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3. 已在省级学术杂志发表过2篇以上属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一篇,或获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
4.已取得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
五、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采取全国统一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照相、交费和验证相结合的报名方式。
⑴ 全国统考的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教育部规定的现场照相时间(2004年11月中旬,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到网报时自己选定的报名点办理照相、交费、验证、打印报考材料等报名手续。网上报名具体方式及具体时间请于2004年9月浏览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网页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⑵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教育部规定的现场照相时间(2004年11月中旬,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必须直接到中山大学报名点办理照相、交费、验证、打印报考材料等报名手续。网上报名具体方式及具体时间请于2004年9月浏览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网页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不实,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自负。
六、考试科目
1、英语;2、政治理论;3、法理学;4、经济法学基础。
七、复试科目:经济法学综合理论(闭卷);英语(口试);法学综合专业知识(口试)。
八、考试时间:2005年1月(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九、考试方式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政治理论课》试题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两门业务课由我校命题;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四门科目试题均由我校命题。四门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十、录取方法
根据考生的初试及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情况,由我校择优录取。
十一、学习方式
在职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集中面授、辅导研讨等形式进行教学。集中面授时间暂定每月二次,每次二天。
十二、上课时间、地点
第一、二学年
中山大学法学院
十三、收费标准
1.按教育部规定,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等其它福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2. 培养费按三年收缴,每人每年收费20000元,教材资料费第一、二学年每人每年500元,(第三学年不收)。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学生来校听课和接受老师指导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十四、课程设置
(一)必修课(19学分)
英语(5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4学分)、经济法原理(4学分)、民商法研究(3学分)、涉外经济法(3学分)。
(二)选修课(12学分)
法学方法论(2学分)、 房地产法研究(2学分)、经济刑法(2学分)、WTO与国际经济法(2学
分)、法律经济学(2学分)、行政法研究(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