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古代法律文献精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

  诸八议者犯死,皆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谋反: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妹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责任年龄: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骂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自首:诸犯罪末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陪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伤者二十日,以刃伤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刑讯: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