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全日制法律硕士复试及录取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为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进一步规范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分数线且总分达到329分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由体检、笔试和面试三项内容组成。

第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到研招办网站下载自筹协议书,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认真阅读和填写,并于4月21日复试报到时交回研招办,如考生被录取为公费生该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三条 复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其中笔试成绩满分为70分,面试成绩满分为30分,二者之和为复试总成绩。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第四条 复试时间:4月21日8:00开始到研究生部指定地点报到,22日上午7:30时开始体检(需空腹、抽血化验),23日上午笔试,25日(周一)全天面试。

第五条 复试地点:笔试地点由研招办统一安排;面试地点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安排。

第六条 笔试试卷由法律硕士导师组命题,试卷分A、B卷。命题范围以联考指南为准,其中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各10分,刑法学、民法学各20分;题型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第七条 同等学力者加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科。加试采取笔试形式进行,每门课满分为100分,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只作为录取时的否决性条件,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录取。

第八条 笔试评分实行集中阅卷制度,成立5名导师以上阅卷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分,并于4月28日前将笔试成绩上报研招办。

第九条 成立二个专业面试小组和一个外语面试小组,专业面试小组由5名导师组成,外语面试小组由2名英语教师组成。

第十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30分,具体分配结构如下:基础知识广度深度方面10分,思维语言方面10分,外语听力口语10分。专业面试导师对前两项进行评分,每个导师单独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平均分为考生的最终得分;外语听力口语由外语专业教师考核评分。参加复试的导师在《硕士研究生面试评分表》上按人分项打分并签名,存放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备查。

第十一条 每个面试小组配备两名秘书,负责对面试过程作全程记录和核算分数。记录经所有参加复试的导师签字确认后存放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备查。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将对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音像资料存放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备查。

第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每人需交复试费100元。由考生于4月21日之前交到校财务处。

第十三条 按照初试成绩加复试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决定初录名单。如总成绩相同并涉及到是否录取,同分考生另行加试笔试,按加试成绩排序确定初录名单,加试范围与复试笔试一致。政治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录取,身体条件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初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决定初录考生的公费或自费身份。如初试成绩相同并涉及到公费或自费身份的确定,同分考生按初试各单科成绩分别排序,每科第一名积1分,第二名积2分,依此类推,四门单科积分相加,总积分从低向高排序,积分少者排名靠前;如积分仍然相同,则政治和外语成绩相加,分数由高向低排序,最终确定公费名单。

第十五条 初录名单确定之后,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由各参加复试的导师、法律硕士导师组组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分别签字后于4月30日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律硕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