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2004年法硕招生简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4)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过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具有国家英语四级证书,并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不限学科专业。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以下13个专业毕业的考生不能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在清华大学参加初试的考生都必须通过“清华大学硕士生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2003年9月25日上午10:00——11月14日下午16:00

报名具体要求、流程请在网上报名期间查阅报名网页。

3.在外埠参加初试的报考清华大学的考生,按照当地报名点的要求进行报名。
4.考生在报名考试期间因事外出,可就地报名和考试,报名方式同上。
5.院系代码为“066”,专业代码为“030180”。
三、初试
2004年1月上旬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如下:
①101统考政治
②201统考英语
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
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以上考试科目设置以日后教育部正式公布为准。
四、参考资料
政治、英语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五、复试
复试包括外国语口语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综合知识笔试(1.5小时)方式。综合考试覆盖范围:政治、经济、历史、逻辑、语文、一般科技知识等,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逻辑推理、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具体人数根据初试结果确定。复试时综合知识笔试不提供参考书。
六、录取
1.复试及格考生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具体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2.录取类别为自筹资金培养(户口和档案将转入清华大学,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两种,均须签订相应的自筹资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3. 我校2004年计划招生200人,其中100人在清华本部学习,100人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根据参加联考考生所报志愿,并参照初试、复试加权总成绩决定考生学习地点。
七、培养
1.学制为3年,只招收全日制生。
2.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5学分。学生须按照法律硕士教学计划和法学院的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
3.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4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
八、学位授予
3年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学费标准
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培养费。在北京就读,培养费总额为4.2万元(每学年1.4万元);在深圳就读,培养费总额为4.6万元。
十、住宿
我校为被录取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同等标准的宿舍。
十一、违纪处罚
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