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概念全总结(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