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师范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5: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03年7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我校各个学科均可授予学士学位。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还有权授予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应是我校各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亦应包括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报请教育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校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院(系、所)或相近的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院(系、所)负责人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院(系、所)党政有关负责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秘书,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 制度和办法。

  (2)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4)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硕土学位获得者名单。

  (5)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定本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拟申报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博士点学科,以及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硕士点、博士点学科;审定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6)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作出决定。

  (7)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8)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5)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6)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

  (8)通过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9)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10)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或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才算表决通过。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 件。

  (1)凡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并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写出具有博土水平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提出学位申请。

  (2)已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作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著作或重要发明,且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有两位具有指导博土生资格的教授推荐,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博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两门外国语。其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部分专业可以免修第二外国语。

  (3)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课程考试要指定三位教授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

  考试的试题、答卷及成绩单要妥为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在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的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较强能力。

  理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五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十万字,中外文摘要不超过一千五百字。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的规定。

  (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3)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

  申请人如对上述处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1)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指导教师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及考试成绩单,依次交院(系、所)负责人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并在表上就是否同意答辩签署意见,最后把上述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2)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

  校学位办公室同意答辩后,由院(系、所)聘请五位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外单位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教授应占半数以上。论文评阅人的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必须保证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以便他们从容认真地评阅论文,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地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应回避,不得干扰。如遇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不得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绝大多数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具体事务。

  在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收齐后,由教研室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发函聘请。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维护中国博士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主席宣布开会;

  导师介绍申请人课程学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答辩委员会提问,申请人答辩;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由主席签字。

  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5)答辩不合格者,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也可以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6)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试题及答卷,论文(内含摘要)四份,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及表决票等资料整理成卷,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最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 件

  (1)凡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考核合格,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向所在教研室申请硕士学位。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院(系、所)负责人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

  (2)凡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与我校在学硕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同试卷的考试。凡在四年内通过硕土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又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写作,经两位教授推荐,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由校学位办公室受理。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的培养方案与学习计划安排,应包括以下三课程:(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外语课;(3)专业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以及一至二门选修课。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亲自参加科学研究作出的成果。论文研究的课题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 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超过三万字,中外文摘要不得超过一千字。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审批与组织,仿照第三章 博士学位有关规定进行,并可以作适当的简化:只需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副教授以上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位必须是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以上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教授担任主席,必须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如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再行答辩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答辩结束整理材料时,要求交硕士论文三份。

  第五章 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凡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各院(系、所)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 的要求,审核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于学生修业期满后一周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系主任签字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分会将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将获学士学位人数报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博士学位证书,要由校学位办公室保管三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才发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备案。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