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机械科学研究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6: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机械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及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及所属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院所属京外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细化相关的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院及所属培养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条 凡经院或各培养单位确定,符合研究生招收条 件的学科(专业)内的导师均可招收研究生。每年的招生计划由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专业发展方向的需要,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情况,理性确定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并报院,院汇总后统一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招生条 件和办法按照教育部及培养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研究生的录取应经过报名、入学考试、体格检查、复试等环节,并参考考生在高校学习成绩后确定。各培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组成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本着“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本单位的规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研究生的录取名单由复试与录取工作小组确认,上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院备案。

  第六条 对各高校推荐的免试生,各培养单位应严格进行综合复试,并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慎重进行录取工作,确保录取质量。

  第七条 同等学历考生需提供达到同等学历的证明,并在复试时加试2门相关主干专业课,博士生需另外加试政治理论课。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注册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填写研究生学籍卡片,予以注册,发放学生证,取得学籍。

  凡属依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院或培养单位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期开始时,研究生要在一周内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外,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规定的毕业期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要求参加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所在专业的培养要求选课。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院或培养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经个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按规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根据院或培养单位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集中进行基础课学习期间,研究生请假需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时间,研究生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院在读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入学时所选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工作变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院备案,方可办理。

  研究生转专业后,毕业答辩前其所修课程必须满足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第十八条 休学与复学

  (一)因病休学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在一个学期内请病假超过2个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批、报院备案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读研究生相关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十个工作日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批、报院备案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事休学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批、报院备案后按因事休学办理相关手续。学习期间因事休学累计不超过一年半,期满回国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休学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情节的,经查证属实后,取消其复学资格,按有关规定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学;

  (二)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认定,成绩未达到院培养方案要求者;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论文者;

  (三)因病休学一年以上仍未恢复健康、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院或培养单位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培养单位所长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院和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培养单位报地方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 至第四十七条 办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四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比规定的学习年限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个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院备案后可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经个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院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硕士生毕业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博士生毕业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本人培养计划,完成各项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方可准予毕业并由培养单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 件者,可以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本人培养计划,通过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于一年内修改论文补答辩一次,博士生可于两年内修改论文补答辩一次。在补答辩通过前,由培养单位发给结业证书。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 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按照院培养方案要求和本人培养计划,通过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体合格,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一)对课程结业的硕士生,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在课程结业两年内,能够完成学位论文者,可在离开培养单位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结业一年之后至两年以内,申请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二)对课程结业的博士生,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在课程结业离院三年以内,能够完成学位论文者,可在离开培养单位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结业两年之后至三年以内,申请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九条 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毕业证书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退学者,由培养单位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者除外),本条 同样适用。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其他视为自动退学处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院及各培养单位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院或培养单位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取得院学籍的研究生,除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持有学籍期间可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院或各培养单位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其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参加院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修满相应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院或培养单位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院或培养单位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取得院学籍的研究生,除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持有学籍期间要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院或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取得院学籍的研究生,在持有学籍期间享有下列待遇:

  (一)在读期间如有重大科研成果,其奖励办法与培养单位的正式员工相同。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归培养单位所有,未经单位及导师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擅自申请专利。公开发表时,应注明培养单位名称和导师姓名;

  (二)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按院或培养单位规定享有助学金,延期毕业的,延长期限内不再发放助学金,个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补助,由培养单位酌情解决;

  (三)按照培养单位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四)在读期间按照培养单位相关规定在所提供的宿舍内住宿,不提供家属住房;

  (五)在论文工作阶段,根据需要可享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六)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院或培养单位的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院或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院或培养单位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时,应当按院或培养单位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或培养单位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院或培养单位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或培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院或培养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或社会团体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院或培养单位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或科技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所)查看、开除学籍。具体执行办法参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等。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院或培养单位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院或培养单位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院或培养单位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处分由院长办公会或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院或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或培养单位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其内未提出申诉的,院、培养单位或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的归入院或培养单位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院及各培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专人负责领导研究生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各学科专业提出的招生计划;

  (三)审核研究生录取名单;

  (四)组织处理研究生的学籍问题,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条 院及各培养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及协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院人力资源部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论文答辩等日常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招生过程中的调档、毕业后的派遣由人事部门协助管理,党、团员研究生的组织生活由各培养单位的党团组织负责安排。

  (四)研究生在读期间日常生活由行政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各培养单位要为在读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 件。

  (五)基层部门负责提出研究生导师、协导以及指导小组的名单,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和条 件,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研究生导师负责提出研究生录取意见,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论文工作,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生活和健康状况。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各培养单位支付,其开支范围包括:研究生的助学金及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课程代培费用,研究生导师津贴和书报费(支付额度参照《机械科学研究院导师选聘管理办法》),论文印刷、评阅和答辩委委员会成员的劳务费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秘书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