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蚌埠医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10: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我院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才能安排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条 我院硕士生的招生类型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根据硕士生招生工作需要,学院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具体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办等上级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我院研究生招生的专业目录;

  (三)审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语语种要求);

  (四)审定研究生复试、录取等工作实施细则;

  (五)审定研究生复试考生名单;

  (六)审定申请参加线下生复试考生名单;

  (七)审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第七条 各硕士点负责人及导师组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出本学科、专业对考生报考条 件的要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设置;

  (三)根据本科教学大纲和研招办要求,负责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业务课试题的命题、阅卷和评分工作;

  (四)负责本学科、专业考生业务课的命题、复试及评分工作;

  (五)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建议录取名单。

  第八条 研招办设专职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本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等工作。研招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招办和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全校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负责考生资格审查;

  (五)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

  (六)组织初试、复试、录取工作;

  (七)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八)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九)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院研招办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本着按需招生的原则,结合我院各硕士点的科研基础条 件,指导教师和学术梯队力量等培养条 件,在系(部、附院)协助下,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条 有招生任务的学科、专业根据当年有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制定出研究方向,拟定外语考试语种及业务课考试科目(注:考试科目设置应以二级学科确定)。通过系(部、附院)审核,报研招办,经院研招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研招办上报省招办。

  第四章考生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全国硕士生统一招生报名、考试由国家教育部委托各地高招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研招办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当年报考条 件和我院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规定,对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后符合报考条 件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将《准考证》寄送给考生本人。如发现报考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如考生超过期限未补办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 件的,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对取消报考资格的考生,研招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准报考的原因通知该考生本人及其报名点。

  第五章命题与评卷

  第十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医学综合等为全国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院组织命题。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我院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研招办负责制定当年命题、阅卷等工作实施细则。各有关教研室应在规定时间内成立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在任教师参加的业务课命题小组,担负命题工作。

  第十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要求能够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条 件,测验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小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科生教学大纲命题,务必使命题内容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难易适中。试题应避免出现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第十八条 各业务课命题组根据教育部对各门业务课考试时间及满分值等要求,认真估算考生答题时间,让一般考生答完之后有一定的检查时间。各业务课试卷上每道题的分数应在试题上注明。命题的同时,应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各业务课试题应使用我院研招办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试题专用纸。试题的文字书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任务,命题人员要对试题内容和文字认真校对,反复检查,严防差错。命题结束后,及时将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草稿纸一并交到研招办,交接试题时,要履行密封和签字手续。参与命题人员不得留存任何与试题有关的材料。若利用计算机命题,必须在研招办提供的磁盘上操作,并且断开网络连接,注意防止“黑客”通过网络窃取试题。

  第二十条 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命题的业务课试卷由研招办专管人员负责接收,检查密封完好后,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的铁皮箱中。保险柜和铁皮箱上的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确保任何人不能够单独接触到试卷。

  第二十二条 试题打印、复印等工作,必须在具有安全、保密措施的指定地点进行,且必须有两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密封、包装之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研招办应将各地寄送来的试卷指定专人负责分科目进行清点整理。研招办及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送达省招办指定的统一阅卷地点,而业务课试卷由我院研招办组织成立学科评卷小组负责评卷。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现场。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卷期间,研招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各命题小组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小结交研招办,以便今后命题工作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招办批准后,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复试是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参加复试考生的条 件,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而拟定,并报研招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在征求有关部门及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研招办提出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上报研招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条 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及时进行政审复查和函调人事档案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外调。

  第三十一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同等学力考生还必须加试不少于两门的大学主干课程。

  第三十二条 复试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系、部协助,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复试内容应包括业务、外语及思想品德三个方面,复试形式应采用口试、笔试或操作等方式,或多种形式结合使用。复试结束后,各复试小组应及时将复试情况表及其他书面材料送交研招办。

  第三十三条 凡经复试和同等学力加试后不合格的考生,我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对初试成绩已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而我院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应及时将其报考材料转投第二志愿报考单位,无第二志愿报考单位的则及时通知考生本人,由考生本人决定调剂去向。

  第三十五条 经调剂仍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可以对个别符合当年省招办规定的破格条 件的考生,申请破格复试。经各学科、专业点、研招办初审后报研招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招办批准才能对其进行复试。

  第三十六条 我院各学科、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或生源调剂工作,应在复试前进行。在考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复试,被调剂的考生必须按调进专业要求参加复试。

  第三十七条 对外单位转来的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在我院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因缺少生源而难以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调剂到我院参加复试。

  第三十八条 所有拟定向和委托培养的考生,在复试前必须由其定向或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意向书后才能参加复试。

  第三十九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研招办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研招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确定并上报省招办。

  第四十条 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还需由其用人单位与我院签订正式协议书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研招办应在9月底前写出当年招生工作的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参加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等上级部门的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原《蚌埠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试行条 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