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委托培养博士生协议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53:4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我校共建单位、青岛市海洋科学研究生教育中心成员单位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共建单位、青岛市海洋科学研究生教育中心成员单位有:国家海洋局系统各单位、中国水科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国家地调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其培养经费总额为18000元(6000元/人。年):

  1、考生本人为共建单位或青岛市海洋科学研究生教育中心成员单位的正式职工;

  2、考生所报考导师为该单位在我校的兼职博士生导师。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有关证明,并将证明与协议书(协议书中的培养经费额度按上述标准修改)一起于6月8日前寄送至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