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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政策公布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政策公布
佚名  来源:·辽宁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56:23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滚屏]
    内容提要: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政策中指出,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原则上不予调整。招生形式为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自主择业。在职人员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省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近日公布2006年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政策。

  2006年,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并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在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到各市教育部门。对接培养的基础教育本科师资班毕业生,按当年入学时与有关市教育局签订的定向服务合同书回有关市任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整改派。公安院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原则上不予调整。招生形式为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自主择业。在职人员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然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其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单位或就学单位;超过两年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申请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已不再隶属于原就读学校,因此,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

  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改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原来的报到证;原接收单位的退函;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档案可发给用人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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