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 充值卡 | 客服中心 | 投放广告
首页 | 考研信息及复习指导 新闻动态 | 报考指南 | 复试调剂 | 复习指导 | 院校导航 | 专业学位 | 经验心得 | 客服中心 | 投稿 | 合作 ·付款方式·联系方式·服务保障
考研专卖店 试卷笔记 | 公共课书籍 | 辅导班 | 专业教材 | 学习卡 | 下载免费资料 政治资料 | 英语资料 | 数学资料 | 专业课资料 | 其他资料 |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Q
导航: 易考网 >> 资讯中心 >> 专业学位 >> 法律硕士JM >> 文章正文
最 新 图 文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2008考研新大纲公布 法硕联考增加物权法内容
辣评法硕排名前十的研究生院
考研参考:最需高学历十大专业之科学技术哲学
考研指导:法硕暑期复习高效攻略
法律硕士:非法律专业考生的明智选择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报考指南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新变化汇总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国法制史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刑法学
考 研 资 讯
新闻动态 考研新闻 热点动态 地方新闻
报考指南 考研常识 考研贴士 政策法规 考研大纲
院校导航 全国招生院校考研信息汇总
复试调剂 复试常识 复试指导 调剂点拨 录取调剂
复习指导 英语复习 政治复习 数学复习 专业课复习
  历史学 教育学 心理学 名师导航
专业学位 MBA EMBA MPA 医学考研网 GCT-ME MPH
  法律硕士 教育硕士 会计硕士 在职考研
经验心得 考研故事 考研经验
考博专区 考博新闻 招生简章 复习指导 试题资料
全国考研资料地区导航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G甘肃 G广西 G贵州
 H湖北 H湖南 H河北 H河南 H黑龙江 J吉林 J江苏 J江西
 L辽宁 N内蒙 S上海 S四川 S山东 S山西 S陕西 T天津
 Y云南 Z浙江 Z中科院 教育学统考 心理学统考 历史学
 (全国资料由易考网提供,点击www.chinakao.cn发现更多)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复试试题参考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复试试题参考答案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  

  一、名词解释
1、法系: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2、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援用而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是涉外民事关系所具体适用的法律,而非冲突规范所抽象指定的法律。

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4、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人是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主要内容为:(1)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由宪法授予不同的人们和团体。(2)政府的各部门被看做是同等的和自主的。其中没有一个部门服从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3)从原则上讲,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宪法授予其他部门权力。(4)司法部门的活动独立于政治影响之外,并具有职位保障,它有权宣布某项立法因违宪而无效。
三种权力应分立,但并不是绝对地分开,而是既分立又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


二、简述题
1、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承袭古罗马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双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是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根据法硕教材民事诉讼法应属于私法。但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为公法。因为诉讼法一方主体必然是国家机关,这符合公法的定义,因此为公法。
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一般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答:物权的法律特征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特权是直接支配特的权利。特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不通过他人而对标的物全面支配或定限支配,也不需中介或他人行为的介入,而直接享受物的权益。
(二)对立性,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特权是由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三)特定性,这是物权客体方面特征。特权客体的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了的物。
(四)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
(五)公示性,这是物权在变动方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4、答: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社会作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股东之间彼此容易认识,有利合作。
(2)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无募集设立,设立较简单。
(3)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比较简单。
(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两种公司的特色,适合中小规模企业的需要。
(5)股东责任有限,仅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负责,个人财产不受亏损的影响。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易考网版权、投稿与免责申明:

    1)凡本网署名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易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易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注明"文章来源:xxx(非本站)"的文章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