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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大学200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清华大学200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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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4]41号)精神,报考我校200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JM)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报名条件
考生须为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5年以上(工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4年7月31日)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人大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从事实际的法律工作的人员。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接受资格审查;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录取总限额的20%。

二.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上报名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通知,具体网上报名时间、网址和现场报名的时间、地点由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并于7月10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4.html)向社会公布。
网上报名时间:2004年7月中、下旬。考生应在此期间登陆有关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2004年7月28日至31日。注意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办理。外埠考生可到北京报名及考试,也可在外埠报名点报名及考试。准考证由报名点直接寄发(复试时需核查准考证,请务必妥善保存)。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主页(http://www.cdgdc.edu.cn/zz04.html)下载《200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审查表需考生本人亲自填写,并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复试时交我校。
我校在复试时对上线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具体安排见复(面)试通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入学考试
1.考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共计4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时间另行通知,其余3门全国联考。
2、联考时间:2004年10月23日至24日。具体安排见准考证。
3、 联考地点:具体安排见准考证。

四.录取
2004年我校招生名额为70名。将根据考生笔试及复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学习期限及培养方式
我校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在校学习,学制三年。在校集中脱产学习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六.学位授予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人员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完成论文等规定培养环节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

七.培养费用
全部培养费(学费、论文指导费及答辩费等)为3.6万元人民币。

八.咨询联络
1.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 010-62782192 , 010-62773824
传真: 010-62770325
地址:清华大学校内,清华学堂1楼1106室
邮编:100084

2.清华大学法学院业务办公室
电话:010-62781334
传真:010-62786153
地址:清华大学明理楼106房间(东门内50米西侧明理楼)
邮编:100084

九、其它事项
1.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额内招收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
2.JM只招收单位委托培养方式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考取后需要与单位签署委托培养协议书。
3、请考生经常查阅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主页,以便及时获得有关报考信息。
4、我校不举办考前辅导班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4年6月18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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