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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年法律硕士联考法理论述题详解         
历年法律硕士联考法理论述题详解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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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分的法理论述题对于综合课的成绩至关重要,综合课真正的难点就在于这道论述题,可以说如果答好这道论述题。那你的综合课的成绩一定不会低于110(总分150分)。这样的成绩在众多的考生中是非常高的分数了,如果你做到这一定那你距离名校的法硕梦就更近了,希望你能够成功。下面以历年的真题为例说明完整的论述题由哪几部分构成。一个参加过阅卷的老师说过这样的话:每次阅卷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可以说时间上非常紧张,而且一个人在批了几百份试卷以后身心疲惫。每一道题给多少分也就几秒钟就会作出判断,因此他给的建议是:

  第一、一定要注意字迹公正,如果能做到美观更好,卷面要整洁。

  第二、要分清简答与论述的区别,不要把论述题当成简答题去做,论述务求全面。

  第三、作答论述题一定要层次清晰,便于他人阅卷,这样的卷面会给阅卷老师很好的印象。

  2000年法理论述题(15分)

  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的主要优点。

  答题的步骤:

  第一、要全面的叙述法的形式特征;

  第二、要从法的形式特征阐明法的优点;

  第三、一定要就此展开论证说明,这一步是答好这道题的关键。

  参考答案:

  法的形式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包括四个方面: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具有概括性,可以反复被适用;法律具有效率性,作用是高效率的。

  2、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律具有利导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律具有程序性。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2001年法理论述题(9分)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答题的步骤;

  第一、完整的论述司法权的性质;

  第二、由司法权的性质引出一个问题如何实现司法权的性质;

  第三、一定要就其保障展开论证。

  参考答案:

  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是一种判断,判断属于思维范畴,在古今中外,司法(虽不一定都是独立的权力)都被作为判断权。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的权力,所以应当保证它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要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只能通过机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才能确保。

  独立的体制是司法公正目标的外部保障机制。司法公正包含了两个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一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以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权来保证司法不受干扰。

  2002年论述题(15分)

  试从立法与司法的综合角度论述法制的统一性。(答题要求:(1)准确把握论题;(2)说理充分,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结构合理;(3)文字精练,语言流畅;(4)不少于800字。)

  答题的步骤;

  第一、要简单的论述立法的内涵;

  第二、论证说明立法为什么要做到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要简单的阐述司法的涵义;

  第四、论述司法为什么要做到法制的统一性。

  答:立法又称法律制定或法的创制。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我国,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制的统一性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在立法上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首先,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其次,应当注意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最后,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司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司法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

  法制统一原则在司法环节上的体现,主要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守。如果允许有人超越法律,那么就一定允许有人毁掉法律,这时候立法已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相同情况在司法上可以有不同的对待,那么就意味着不同情况也可以实行同等对待,这时候,法律平等连最后的修饰也没有了。如果遵守法律只是一部分人的义务,那么践踏法律就一定是另一部分人的特权。在特权存在的社会里是没有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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