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
男,1946年9月出生,籍贯 上海
自1983年始,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研室主任、法律系主任,自1996年起至今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导师培养了已毕业且获得学位的博士数十名,包括数名外国博士(来自英国、韩国等国家),培养的法学硕士共近百名,法律硕士数十名。
国内教育背景:
1965年9月――1970年3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学学士 1979年9月――1983年1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学硕士
国外访问学者:
1981年9月―1983年1月 Columbi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美国) 1984年5月―1986年5月 Queen"s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加拿大) 1988年9月―1989年1月 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School of Law (美国) 1999年9月―2000年9月 Columbi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美国)
主要研究领域: 国际经济法(公法)方向:在WTO框架结构下的以对外贸易法及外商投资法为主的中国涉外经贸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私法)方向:公司法、证券法、涉外税法、商事仲裁法为主的比较商法。
主要社会兼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商法学会会长; 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教育部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 英国伦敦GAFTA、法国、韩国、日本商事仲裁院的仲裁员;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ICSID)的调解员; 中国国际仲裁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上海、深圳、兰州、南京等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主要奖励: 1996年10月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000年12月获美国富布赖特(Fulbright)奖学金。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公司法领域
1. 在公司法领域内,早在80年代初,即在1980年,就翻译《美国标准公司法》,首次把美国公司法介绍到中国; 2. 在1984年出版《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后于1986年修订),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最早系统介绍西方国家公司法的著作。在当时发行就达5万册左右,产生较大影响; 3. 在公司法领域内最主要的贡献就是强调公司财务在公司法中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公司法研究和教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将公司法的教学和公司管理、公司财务紧密相结合,使其实践性大大增强,在当时影响了一大批律师和学生; 4. 把公司法与我国的一种特殊企业法即三资企业法相衔接,并通过论文和及专著深入加以研究和探讨。
二、WTO及对外贸易法领域
1. 强调全面遵守WTO各种原则和规则的同时,研究其例外规定,充分利用WTO赋予成员国的权利,使之服务于我国外贸的发展; 2. 主张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加强对外贸易管理的同时,应突出服务功能,而服务功能则应集中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保护我国产业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应具有主动性和提起各种保护措施所具有的适度灵活性。 3. 强调在新的国际贸易格局下,对外贸易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的互动性,主张国家提高对外贸易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通过国内外的仲裁实践及国际会议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作为多年来参加国内外商事仲裁的仲裁员,明确提出仲裁应属于服务业的观点,主张仲裁必须面向国际和面向民间,并在学术界率先提出证券仲裁的理论和方案,因此,仲裁应独立于政府部门而只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主张对现行商事仲裁的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定及习惯做法作出重大修改。
在法学教育上的贡献:
作为数十年来(自1972年始)一直从事法学教学的法律工作者,尤其自1996年起开始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以来,在前任系主任著名法学家冯大同教授十年建系的基础上,与法学院其他院长以及同仁一起,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具有自身教学特色、并得到了法学教育界肯定的教学模式。2001年该学院的国际法专业被评为全国法学教学重点学科,法学院已经具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在校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已超过1000名。
在二十年的法学实践中,同自己的同事一起,就财经类院校的法律专业培养形成了较完整的办学特色:
1.为二个市场(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培养三会人才,即精通法律、懂得经贸、熟练掌握专业英语的优秀人才; 2.强调案例教学及双语教学的作用,实施师生课堂上互动教学法; 3.创造条件,使教员和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实践中形成良性循环; 4.法学教育以素质教学为主,把培养学生的能力作为教学的基础; 5.创办和发展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使之成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基地。
始终认为在中国现有的人事制度和法学教学环境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允许法学院建立和保存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提高法学院的教学科研质量,使得教学科研和社会直接沟通,使之成为法学院直接管理的教学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教师及时从实践中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能力,对其进行培养; 2. 学生知道学校和社会、理论和实践、知识和能力、能力和财富之间的内在联系; 3. 使得师资力量得到全面的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各种法律院校内师资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直接源于毕业生,让这样的师资充当实践性和社会性十分强的法学教学,必须使其具有机会深刻了解社会和深入实践。
主要著作: 1. 《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 2. 《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1986年8月;修订版1989年4月; 3. 《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11月; 4. 《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 5. 《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6. 《中国涉外经贸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一版1997年9月,修订版2000年5月,第二版2002年2月; 7. 《Arbitration in China: A Practical Guide》,Sweet & Maxwell Asia(香港)2004年12月。
主要论文: 1.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2. “把握大同和小异-涉外经济合同适用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1999年第5期; 3.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措施”,《国际商法论丛》,2003年第5卷; 4. “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律》,2003年第2期; 5. “加入WTO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韩中贸易》,2002年第2期; 6. “China’s New Corporate Governance Measures After Its Accession Into The WTO”,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Volume 17 Number 1, October 2004, LexisNexis Butterworths; 7. “WTO and China’s Legal System”, WTO and East Asia: New Perspective, 2004, Cameron May Ltd., Lond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