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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08年硕士招生简章
佚名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1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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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院概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立于1978年6月,是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机构和社会科学综合研究中心。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肩负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职责,在四川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为四川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现有13 个研究所、5个研究中心、1个研究生学院、1个文献信息中心、1个杂志社、1个报社,1个教育培训中心、代管《 四川年鉴》编辑部。公开发行期刊5份,藏书65万册,中外期刊2000余种。建有“四川社会科学”网站。全院在职425人(另有离退休人员201人 ),其中副研究员(副编审)以上的高级专家150名,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14名,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4人,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11人,硕士生导师53人,兼任博士生导师7人,研究实力、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等均名列全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前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于1982年11月经四川省委宣传部批准建立,1984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同时获得四个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我院研究生部于2007年3月经四川省编委批准改名为研究生学院。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院目前已有1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规模也从1984年首次招生的4人扩展到2007年的100人,到2007年为止,已招收22届共计773名硕士生,在校生规模从1986年的28人扩展到2007年的293人,招生专业从1986年的2个扩大到现在的13个。目前,我院硕士生的招生规模在西南地区科研单位中名列前茅(社科类第一),在全国地方社科院中位居第二,仅次于上海社科院,成为西部地区培养社会科学高级人才的重要基地。
    
    1、专业优势,享誉学界。我院科研工作的宗旨是“突出特色、加强服务、创新理论”,努力向“社会上有影响、学术上有成就、人才上有名气、经济上有实力”的目标奋进。现已形成了一批国际国内有影响、四川乃至西部有特色和优势的优长学科和重点学科,民商法学与经济法学研究、毛泽东思想研究、邓小平理论研究、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实践与创新研究、区域经济研究、农村经济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华传统文化研究、四川地方史研究、巴蜀文化研究、康藏研究、中国哲学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等。
    
    2、梯队建设,师资雄厚。我院现有硕士生导师50多名(其中院外导师6名 ),可以做到1个导师带2至3个学生;有教师120名(其中院外教师10名)。这些外聘的导师教师,或是高等院校有丰富教学经验和高深学术造诣的资深教授,或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业集团的有丰富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我院特别注意师资队伍建设,争取在今后三年内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群体优化、实力雄厚的导师教师队伍。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按照重在培养、加大引进、改革体制、强化聘任的方针,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3、人才辈出,硕果累累。从1984年研究生部首次招生到2007年为止,我院共毕业硕士生22届共计480人。这些毕业生不仅业务水平高、科研能力强,而且适应社会的能力也很强,在各自的岗位上迅速做出了成绩。他们中间,既有副省部级干部,又有地市州的主要负责人;既有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硕博士生导师,又有党政机关的业务骨干;既有新闻出版部门的高级记者,又有知名的律师;既有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又有三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即使是在在读其间,我院研究生就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上千篇,单独或与他人合著出版学术专著20余部。他们的科研成果多次在国际性、国内学术会上宣读,获省部级社科成果奖。
    
    4、开门办学,服务社会。1996年、1998年,我院先后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联合举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400余人;2002年,我院又引进澳门科技大学课程、教材,举办了高级工商管理课程班,这些学员多为我省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骨干;2004年~2007年,我院承担了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社会化选学”培训的任务。通过开门办学,我院为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级人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报名须知
    
    (一)报名日期及报名程序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照相相结合的方式,网报时间以国家教育部统一公布的时间为准。
    
    考生可于9月10日至30日登陆所报考学校网页或到报名点查阅招生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志愿,选好志愿后,应抄录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和四门考试科目等信息的代码及名称。
    
    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8:00-23:00,考生登陆教育部网页(http://www.chinayz.com.cn)进行网上报名,选择现场报名点、招生学校,提交本人相关信息。
    
    11月10日至11月14日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于11月1日至10日)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省级招办指定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照相、交纳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在网报时选择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所选报名点进行数码照相,缴费,签名确认。
    
    (三)报名注意事项
    
    1.《硕士生招生考试报名情况登记卡》填写要求
    
    《登记卡》是由考生网上报名后、现场照相时报名点打印取得(一式两份),便于考生校对。如打印出的信息有误,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考生在《登记卡》和计算机上改正。除打印出的信息外,考生还需在《登记卡》上用钢笔如实填写以下栏目的信息:
    
    (1)同等学力考生应在“毕业学校”栏目填写毕业学校名称。
    
    (2)考生应在“考试科目”栏目中考试科目代码后面填写相应的考试科目汉字名称。
    
    (3)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收取准考证及录取通知书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以便于报名点、招生单位与考生联系。
    
    (4)填写完毕后,考生应对上述各栏目内容认真校对,在确认填涂信息正确无误后,应签名确认对《登记卡》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现役军人报考地方院校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报,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经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3.异地报名的考生在报名考试期间(从报名到考试日期)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就近报名并在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四)资格审查
    
    2008年入学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为简化报名程序,方便考生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将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进行,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在报考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经发现,无论进入招生工作的哪一环节,招生单位均有权取消其复试和录取的资格。
    
    三、考试须知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8年春节前,具体时间以国家教育部统一公布的时间为准。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初试科目中,101政治、201英语、304数学四、313历史学专业基础均为国家统一命题,其余科目均为我院自行命题。
    
    (四)全国统考的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体格检查
    
    硕士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五、复试
    
    (一)复试是入学考试的重要环节,是对初试达到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实践技能以及在初试中暴露出来的知识缺陷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的考查。
    
    (二)我院以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分数线为标准,对上线考生进行专业课笔试、面试、实践技能的考核,以及英语听力及口语的测试。
    
    (三)对同等学力考生,需全面、严格复试,并采用笔试形式加试2门专业课。
    
    (四)复试科目及参考书详见我院招生简章“参考书目”栏。
    
    (五)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我院自定(一般在四月下旬,具体复试时间将在我院网站上通知)。
    
    六、录取
    
    (一)我院在经过复试和政审后,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与国家计划硕士录取标准相同。
    
    (二)招收自筹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考生被录取前,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或拟录取为自筹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分别签定自筹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在新学期报到时必须交验毕业证和学位证书,若本科未取得毕业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培养和就业
    
    (一)学习年限
    
    我院培养的硕士生均为脱产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二)毕业生就业
    
    委托培养硕士生原则上回委托培养单位。
    
    自筹硕士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下达的二○○八年招生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文件为准。 
文章录入:billlee32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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