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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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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国家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采取了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提高了少数民族考生的入学机会,使更多的少数民族考生得以接受高层次的教育。但同时,该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着人才培养难度较大、培养经费难以落实和委托单位及委托协议流于形式等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硕士研究生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

  三类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照顾政策

  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的照顾,是党和国家所采取的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特殊教育政策。虽然各个时期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文件对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均可以享受降低复试、录取分数线的特殊政策。特别是在研究生统招政策上,采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适当降分和加分录取等措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考生创造了更多的深造机会,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

  据记者了解,目前可以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报考边远省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第二类是工作单位在民族地区,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第三类是符合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条件的考生。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孟立军说,党和国家历年来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所采取的特殊政策,以及对三类考生范围的把握和确定,使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更加完善和系统,是我们做好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工作的指导方针。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中存在三大问题

  国家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采取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加大了人才培养的难度。由于少数民族考生复试及录取分数线的降低,使研究生新生的实际水平与能力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给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孟立军介绍说,从国家历年划定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可以看出,享受少数民族特殊政策的考生每门课的分数比一般考生的分数要低,有的甚至低很多。这种状况带来了两个直接后果:一是给统一的课程教学带来困难,增大了因材施教的工作量;二是培养质量得不到保障,在较短的2-3年内使入学水平差异较大的学生达到较高的培养层次,保质保量地完成培养过程,难度也较大。

  二是委托单位和委托协议流于形式。根据教育部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能够享受国家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考生必须是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二是考生必须采取定向或委托培养形式。即使是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对报考区域和就业区域作出了原则性的限制。但在这一特殊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民族考生与民族地区委托单位签署委托协议却往往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委托形式和委托内容上都存在瑕疵,实际上委托协议对考生来讲,要么没有约束力,要么约束力十分有限。学生毕业后很难履行委托协议内容,人才外流现象严重。当初因来自民族地区而享受少数民族入学特殊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却很难回到民族地区履行服务于民族地区的义务。

  三是培养经费难以真正落实。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仍实行公费与自费并存的教育制度。由于委托单位和委托协议形式化问题的存在,名义上本来应该由委托单位所承担的学习费用,实际上是由少数民族考生个人来承担的。有关专家表示,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难以落实,无疑增加了这些享受少数民族考生政策而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负担。

  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特殊照顾政策的执行效果,真正使这一政策成为惠及少数民族考生,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满意的特殊政策,一些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民族地区人才需求状况适当调整入学条件。

  目前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一直还停留在统一划定标准的基础上。为了能进一步发挥这一政策在发展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进步的作用,可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根据民族地区不同的人才需求状况来制定符合各民族地区实际的入学标准,打破目前硕士研究生招生照顾政策上的一刀切做法。

  具体设想是:各民族自治县(旗)政府,本着人才培养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与本地区人才储备和使用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长期计划和近期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纳入本民族自治地方整体发展框架中,确实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选拔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在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指导下,对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和单独划线,以促使研究生培养工作与民族地区当地实际需要更紧密地结合,以增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与民族地区发展的联动性。

  二、改地方单位委托为地方政府委托。

  鉴于在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某些偏差,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享受特殊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民族地区签署服务协议的相关工作。为了防止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协议单位和协议内容被虚拟化和形式化的倾向,应当变过去民族自治地方单位委托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委托,变考生相对自由报考为地方政府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并切实落实培养经费。

  三、适当延长培养周期。

  应根据少数民族考生的实际情况,对享受特殊政策入学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学制管理采取更加柔性化和弹性化的方式,适当延长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周期,以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结合学生原有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对他们施以科学、系统的教育,使他们在知识掌握、能力形成等方面切实得到显著提高。

  四、认真贯彻毕业生回民族地区服务的原则。

  少数民族学生回民族地区服务是国家一贯坚持和倡导的。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做好委托学校、民族地区与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协议的工作,在打通少数民族考生通过享受特殊政策进入高等学校接受研究生教育这一特殊通道的同时,开通这些学生回民族地区建功立业的特别通道,使国家制定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与民族地区特殊需要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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