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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师范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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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及《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受权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签约受理银行为中国银行文慧园支行;借款人是指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6.经所在学校推荐;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研究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培养方式为自筹经费或非定向者,定向、委培研究生暂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调查情况属实者;

  3.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如已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者,则需先还清此前的贷款本息方可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一般不能超过十年的期限,其中包括在校学习的时间。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利率以受理银行公布执行的利率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借款人应一次性申请在校期间所需的所有贷款,贷款人将分年度在每年9月向借款人发放当年的贷款。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每人每学年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标准由借款人所在学校贷款管理部门(我校为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生活费贷款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250元/人、月,每年12个月计算),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超过实际标准,办理人数不超过当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20%.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向所在院系所党总支(分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初审:院系所党总支(分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初审名单提交学校贷款管理部门;

  3.提交资料: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应将贷款申请资料提交学校贷款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4.复审、公示:学校贷款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5.上网填报个人信息:通过复审的申请人登陆网站,填报并提交个人信息;

  6.申请审批手续:学校贷款管理部门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现场办理贷款申请审批手续,并将整理后的申请人全部资料提交受理银行审核;

  7.银行审核、签订借款合同:受理银行对提交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协同学校贷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现场签订借款合同;

  8.贷款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1.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此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开具的关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助学贷款保证书各一份;

  5.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

  1.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为每名借款人办理一张借记卡和活期存折,以便将生活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该活期帐户。

  2.贷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合作高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帐户;经学校确认后,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按年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活期账户。每学年开始时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签署本年借据。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1.还款确认: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应根据还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并要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寄回贷款人处;借款人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偿还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在宽限期限内借款学生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贷款的展期与中止

  1.贷款展期: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借款人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贷款提前中止:借款人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借款人应主动通知贷款人并一次性还清借款。贷款人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合作高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主动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人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 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2.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被学校开除、未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5.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人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7.借款人拒绝或阻挠所属院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8.借款人在毕业时未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

  9.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3.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4.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5.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和中国银行文慧园支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9月以前已办理的助学贷款仍然执行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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