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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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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所需材料按规定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部请假,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因特殊原因请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

  2.体检复查(入学三个月之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一年不能治愈;

  3.违反国家招收研究生工作规定,有徇私舞弊行为;

  4.入学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

  第二条 被录取者确属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发生意外,致伤、染病,经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于当年入学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第二年四月底之前提出入学申请,并出具有关恢复健康的证明。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到研究生部注册(京外各所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转学和转专业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可在本所(中心)或本院内调整,但须经原指导教师、所在研究所(中心)和拟接受的指导教师、拟转入的研究所(中心)同意,并报院研究生部批准。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者,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 件。

  三、休学与复学

  第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院医院或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申请休学。

  第七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按期复学,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停发生活补助费,医疗费按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因病休学者,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四、退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

  3.硕士生全学程内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累积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

  4.无故不参加学位课考试或考试时舞弊与协同舞弊;

  5.中期考核未通过;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8.研究生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在科研工作中科研能力差或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窃取他人成果;

  9.研究生擅自离院两周以上或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允许请假出国探亲。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赴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按期回国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对因病退学者,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发给学业证明;自动退学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五、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彰。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单项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各级优秀论文奖等。

  第十五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国家、院、所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者,视情节轻重,经主管院长审批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等处分。

  (1)旷课、旷考、违反学习纪律;

  (2)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以蛮横无理态度对待老师、同学和工作人员;

  (3)弄虚作假,欺骗院及老师和同学,造成一定影响;

  (4)无故损坏院仪器设备、图书、办公设备等;

  (5)在院内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院声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煽动闹事,扰乱院和社会秩序;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刑律;

  (3)蓄意破坏公共财产或盗窃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

  (5)聚众赌博,在院内外影响极坏;

  (6)违反院有关规章制度,情节极为严重。

  第十六条 对犯错误者进行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申诉,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六、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由本人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经导师和研究所(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生不得超过一学期(在职硕士生不超过一学年);博士生不得超过一学年(在职博士生不超过两学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不能完成学业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提前和延长学习时间的研究生,学制不变。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辨,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但未通过博士论文答辨者,如其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但不发给硕士毕业证书。

  八、在职、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得脱离原单位。脱产研究生不能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按三方签定的定向、委托协议办理。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不提倡结婚,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须经导师、研究所(中心)同意,报院研究生部批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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