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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佚名 文章来源:·首都医科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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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30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为此,我校根据研究生学位水平和培养类型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为保证教学质量,明确教学环节中的要求,使教学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求

  一、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2、有丰富的本科生教学经验、学术造诣较深,教学效果良好。

  3、职称为教授或副教授。

  4、某些课程(如计算机语言、文献检索等)任课教师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至少应该是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

  二、申请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具体办法

  1、凡符合承担研究生课程条件的教师应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经教研室,各二级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明确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登记表的内容,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对其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3、组织考核小组成员集体听课,对申请人授课能力进行考核。

  4、考核合格后,经校基础教学委员会予以资格认定后,才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以后定期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则取消任课资格。

  5、考核小组的组成及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二条 申请开设研究生课程办法

  一、申请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要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

  二、由教师本人所在教研室提交开课申请报告及教学大纲,经教研室主任及两位同行专家审查,并经过二级学院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组织我校基础教学委员会进行讨论,从开课意义、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基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特别是对申请者本人是否符合任课教师条件,所申请开设的课程与同类课程有无重复,水平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具体意见。经讨论通过后方可开课。

  四、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条件。对从未承担过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则要按有关文件进行考核,合格后取得任课教师资格,方可申请开课。

  五、一个教学班的任课教师不宜过多,不宜频繁更换,以免影响师生相互了解与教学效果。

  第三条 制定教学大纲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为制定、执行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写教材、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我校针对研究生而开设的课程,一律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不准开课。

  二、教研室应根据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中的学时数,确定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在一段时间内应是相对固定的。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由经验丰富的教师主持。大纲草案应交教研室集体讨论。

  三、教学大纲是教研室组织教学和教师授课的根本依据,未经教研室集体讨论和主任同意,教师不得自行删减教学内容。但对于学科发展及前沿知识应及时进行更新。

  四、为使教学大纲的编写做到规范化,教学大纲内容一般应包括:

  1、教学目的及要求。

  2、课程内容(分章、节、目及学时分配)。

  3、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

  五、教学大纲行文要求简洁、明确、完整、字迹工整,以便装订存档及印制成册进行校际交流。

  第四条 确定教学任务与实施教学计划

  一、教研室在开课前一学期,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全面安排本门课程的教学准备工作,提出教学实施计划。

  二、研究生院每年5-6月份拟订出年度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在征求各教研室主任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

  三、研究生课程表一经下发,应严格执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在6人以上(含6人)开课。

  四、研究生院每年6-7月份、12-1月份分别召集各院(部)布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

  五、研究生课程一般由开课教研室教师负责授课,如外请教师给研究生讲课,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六、教研室对研究生所开设的各门课程,均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按一定格式编排教学进度表。于开学第一周内将教学进度表一式两份交二级学院(部),由各二级学院(部)统一收齐后交研究生院。教研室任课教师负责把教学进度表发给学生一份。教学进度表应对理论及实验课的授课时间、内容及授课教师作出具体安排,中途不可随意调换。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换者,需在上课之前填写“调课申请表”报二级学院(部)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改进教学方法

  研究生课的教学方法应有别于大学本科生的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动手能力及外语能力。反对满堂灌,提倡启发式、讨论式(专题性课堂讨论),要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需要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课程及教材建设

  一、各二级学院(研究所)应按照研究生发展规模明确本部门总体目标,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从师资力量、教学条件、教学设备、教学手段等方面,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如加强师资培养,加大课程设置规模,提高授课档次等。

  二、研究生所用教材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教师共同商讨决定。教研室应至少选定一本适用的教材,同时应根据学习需要提供参考书目、文献资料、补充讲义等。

  第七条 教学检查

  一、各二级学院(研究所)应经常了解研究生教学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把研究生教学工作纳入二级学院(研究所)及教研室的整体考核工作中。

  二、教研室主任、教学负责人应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对本门课程任课教师(理论课及实验课)的授课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 课程考试

  一、研究生的考核成绩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均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二、进行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其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凡是已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结束后按规定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的方式,可以闭卷也可开卷,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可以是回答问题,也可以写论文或文献综述,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记分均按百分制,必修课70分及格,选修课60分及格。

  四、教研室考试前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结课时间,拟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并告知二级学院或教学单位的教学主管部门。公共必修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五、教研室应做好考务工作:

  1、提前到各院(部)领取准考考生名单即成绩单及考场记录。

  2、安排考生座次表,制作桌号,要求做到均匀分散。

  3、无论考生人数多少,小教室必须安排二人进行监考,大教室必须安排三人进行监考。

  六、考试

  1、监考教师应依据“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执行。

  2、各院(部)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巡考人员职责”进行巡考。

  七、阅卷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立即组织集体阅卷,阅卷时实行流水作业,阅后进行复查。评定成绩要严格要求,坚持评分标准。考试结束一个星期内将考试成绩一式两份和空白考试卷一份上报至二级学院或教学单位的教学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齐后统一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生考试试卷在教研室保存(三年)。

  八、补考

  硕士研究生必修课成绩低于70分,选修课成绩低于60分,须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合格”字样,不再登录原成绩。

  九、查分

  如研究生或进修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需要查分者,应先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同意后,通知相关教研室进行检查。确实有问题的,教研室写出书面说明,上报学院或教学单位的教学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教研室不能直接接待研究生进行查分。

  如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由研究生院通报教务处,按首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暂行)执行。

  本规定自2003年1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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